交易制度之强制减仓制度
2014-01-18 18:57 来源:818期货学习网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强制减仓是指交易所将当日以涨跌停板价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以当日涨跌停板价与该合约净持仓盈利投资者按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同一投资者双向持仓的,其净持仓部分的平仓报单参与强制减仓计算,其余平仓报单与其反向持仓自动对冲平仓。
第一条 强制减仓的方法
(一) 申报平仓数量的确定
在D2交易日收市后,已在交易所系统中以涨跌停板价申报无法成交的、且投资者合约的单位净持仓亏损大于或等于D2交易日结算价的10%的所有持仓。
投资者不愿按上述方法平仓的,可在收市前撤单。
(二)投资者单位净持仓盈亏的确定
投资者合约单位净持仓盈亏是指投资者该合约的持仓盈亏的总和除以净持仓量。该合约持仓盈亏的总和是指该合约所有持仓中,D1交易日前成交的按前一交易日结算价、D1交易日和D2交易日成交的按实际成交价与D2交易日结算价的差额合并计算的盈亏总和。
(三)净持仓盈利投资者平仓范围的确定
根据上述方法计算的投资者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零的投资者的所有持仓都列入平仓范围。
(四)平仓数量的分配原则
(1)在平仓范围内按盈利的大小的不同分成三级,逐级进行分配。
首先分配给属平仓范围内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D2交易日结算价的10%以上的持仓(简称盈利10%以上的持仓);其次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小于D2交易日结算价的10%而大于或等于6%的持仓(简称盈利6%以上的持仓);最后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小于D2交易日结算价的6%而大于零的持仓(简称盈利大于零的持仓)。
(2)以上各级分配比例均按申报平仓数量(剩余申报平仓数量)与各级可平仓的盈利持仓数量之比进行分配。
单位净持仓盈利10%以上的持仓数量大于或等于申报平仓数量的,根据申报平仓数量与单位净持仓盈利10%以上的持仓数量的比例,将申报平仓数量向单位净持仓盈利10%以上的持仓分配实际平仓数量;
单位净持仓盈利10%以上的持仓数量小于申报平仓数量的,根据单位净持仓盈利10%以上的持仓数量与申报平仓数量的比例,将单位净持仓盈利10%以上的持仓数量向申报平仓投资者分配实际平仓数量。再把剩余的申报平仓数量按上述的分配方法向单位净持仓盈利6%以上的持仓分配;还有剩余的,再向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零的持仓分配;还有剩余的,不再分配。
(五)强制减仓的执行
强制减仓于D2交易日收市后执行,强制减仓结果作为D2交易日会员的交易结果。
(六)强制减仓的价格
强制减仓的价格为该合约D2交易日的涨(跌)停板价。
(七)强制减仓当日结算时交易保证金恢复到正常水平,下一交易日该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按合约规定执行。
(八)由上述减仓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会员及其投资者承担。
第二条 该合约在采取上述措施后风险仍未释放的,交易所宣布为异常情况,并按有关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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