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1-10 16:19 来源:818期货学习网
股票期权合约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特定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股票或者跟踪股票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等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期权合约的到期日为到期月份的第4个星期三。
期权合约的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其中,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14:57-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其余时段为连续竞价时间。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买卖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的期权合约,但进行套期保值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用途的除外。
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应当向期权经营机构申请开立衍生品合约账户(“合约账户”)及相应“保证金账户”。投资者申请开立合约账户,应当具有上交所市场证券账户,合约账户注册信息应当与证券账户注册信息一致。
投资者的委托买卖类型包括买入开仓、买入平仓、卖出开仓、卖出平仓、备兑开仓以及备兑平仓等类型。
期权买方应当支付权利金,期权卖方收取权利金,并应当根据本所及中国结算的规定交纳保证金。权利金=成交价×期权合约张数×合约单位。
进行买入平仓委托的,须持有相应义务仓。进行卖出平仓委托的,须持有相应权利仓。进行备兑开仓的,应当先提交合约标的备兑锁定指令,将其证券账户中的合约标的提交为用于备兑开仓的证券(“备兑备用证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不得被指定为备兑备用证券。
每日日终,对同一合约账户持有的同一期权合约的权利仓和义务仓进行自动对冲。
期权合约交易的计价单位为每张合约交易价格除以合约单位后的单位价格。合约标的为股票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合约标的为交易所交易基金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01元人民币。
期权合约的最后交易日,合约价格不设跌幅限制。
上海证券交易所于每个交易日开盘前,公布期权合约当日的涨跌停价格。
每个交易日收盘后向市场公布期权合约的结算价格,作为计算期权合约每日日终维持保证金、下一交易日开仓保证金、涨跌停价格等数据的基准。
期权合约的结算价格为该合约当日收盘集合竞价的成交价格。期权合约最后交易日为虚值或者平值合约的,结算价格为0。
期权合约买方有权决定在合约规定期间内是否行权。买方决定行权的,可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相应数量的合约标的。期权合约卖方应当按照本所及中国结算的规定履行相应义务。期权合约买方行权的,应当委托期权经营机构通过交易主机申报。
投资者申报行权,应当确保其相应账户在规定时间内有足额合约、合约标的或者资金,用于行权结算。
投资者相应账户内用于行权的合约或者合约标的不能满足其所有行权申报的,不足部分所对应的行权申报无效,本所、中国结算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结算于当日日终对投资者合约持仓头寸、用于行权的合约标的等情况进行核查,并按照其业务规则的规定,对有效的行权申报进行行权指派。
期权合约行权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对相应合约按照上海交易所公布的行权现金结算价格,以现金结算方式进行行权交割:期权合约行权日遇合约标的全天停牌、临时停牌直至收盘、期权合约交收日遇合约标的全天停牌、临时停牌直至收盘。
对于行权交割中应交付的合约标的不足部分,按照中国结算公布的行权现金结算价格,以现金结算方式进行行权交割。
个人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申请开户时托管在指定交易的期权经营机构的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指定交易在证券公司6个月以上并具备融资融券业务参与资格或者具备6个月以上的金融期货交易经历;或者在期货公司开户6个月以上并具有金融期货交易经历。
普通机构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申请开户时托管在指定交易的证券经营机构的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合计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下列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期权交易:商业银行、期权经营机构、保险机构、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专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养老基金、企业年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银行及保险理财产品等。
个人投资者申请的交易权限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交易权限。其中一级交易权限享有进行相应数量的备兑开仓、进行相应数量的认沽期权买入开仓。二级交易权限享一级交易权限对应的交易;三级交易权限享有二级交易权限对应的交易、保证金卖出开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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