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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06 20:05 来源:818期货学习网
按照中金所的规定,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餮示、公开谴责、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来警示和化解风险。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约见指定的会员高管人员或投资者谈话,提醒风险,或要求会员或投资者报告情况:期货价格出现异常;会员或投资者交易异常,会员或投资者持仓异常;会员资金异常;会员或投资者涉嫌违规、违约;交易所接到投诉涉及了会员或投资者;会员涉及司法调査;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交易所实施谈话提醒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投资者应当由会员指定人员陪同;交易所安排谈话提醒时,应将谈话时间、地点、要求等以书面形式提前一天通知会员;谈话对象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事先报告交易所,经交易所同意后可书面委托有关人员代理;谈话对象应如实陈述,不得故意隐瞒事实,交易所工作人员应对谈话的有关信息予以保密。
交易所要求会员或投资者报告情况的,有关报告方式和报吿内容参照大户报告制度。通过情况报告和谈话,发现会员或投资者有违规嫌疑、交易头寸有较大风险的,交易所有权对会员或投资者发出书面的《风险警佘函》。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在指定的有关媒体上对有关会员和投资者进行公幵谴责:不按交易所要求报告情况和谈话的;故意隐瞒事实,瞒报、错报、漏报重要信息的,故意销毁违规违约证明材料,不配合交易所调査的;经査实存在欺诈投资者行为的;经查实参与分仓和操纵市场的,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交易所对相关会员或投资者进行公开谴责的同时,也会对其违规行为按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发出《风险警示公告》,向全体会员和投资者警示风险:期货价格出现异常;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出现较大差距;会员或投资者涉嫌违规、违约;会员或投资者交易存在较大风险;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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