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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期货监管概述(2)

2014-02-14 20:12   来源:818期货学习网



三、国际期货监管体系的发展趋势

近年来,国际期货市场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全球金融经济一体化浪潮的冲击、全球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信息技术在期货市场的广泛应用、期货市场和期货品种创新步伐的加快、交易所的联盟与合并等,都对期货市场产生了深远影响,也给期货监管体制带来了新的挑战。与之相适应,国际期货市场监管机制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和趋势。

(一)曰益强化交易所的自律监管

目前,各国期货监管部门均不同程度地放松了对市场的管制,赋予了期货交易所更大的权力,以最大程度地保持市场的灵活性,增强本国期货市场的国际竞争力。例如,在上市期货合约品种的规定方面,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监管机构都认为期货交易所应该被授予上市期货品种的权力。长期以来,美国是以政府监管为主导的国家,但美国目前也有不断强化自律监管的趋势。2000年的《商品期货现代化》法案(CFMA)取消了自1982年以来对个股期货合约的禁止性规定,同时在衍生品的交易方式上赋予了美国期货交易所及其他机构相当大的自由度。不仅如此,美国期货监管部门——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还在考虑把上市期货合约的权力下放到期货交易所。

(二)各国监管机构加强因际化合作

随着国际金融市场的一体化和自由化,金融创新不断,金融衍生品市场日趋多样化,金融风险也更加复杂化,对各国监管机构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为了避免类似事件的再度发生,各国监管机构纷纷与其他国家签订证券期货监管协议,加强了国与国之间的期货监管合作。除此之外,还有不少国际机构进行世界衍生品市场调査研究,并发布各类指导性文件。这些国际组织主要有证监会国际合作组织(IOSCO)、三十国集团、巴塞尔委员会、国际清算银行等。期货市场监管合作的内容与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如证监会国际合作组织于1994年2月发表了“柜台衍生产品交易运行风险及金融风险控制机制”,要求对信贷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结算风险、运行风险及法律风险建立内部控制机制。同时,作为市场交易商的100多家投资银行也就衍生产品交易中的资讯公开、统计标准等问题进行了研究,并达成了共识。1994年,十大工业国中央银行总裁就金融衍生工具监管达成协议,1995年6月,全球十七大期货及期权市场的监管机构发表了“温莎宣言”,对跨市场交易行为监管的国际合作及发展提出了重要倡议。1995年11月,巴塞尔委员会和证监会国际合作组织技术委员会联合发表报告——《银行和期货公司衍生品交易行为的公开信息披露》,对十国集团中的国际性银行和期货公司在金融衍生品市场上1993年和1994年的交易行为进行了披露,还对改进交易商的信息披露问题提出了建议。根据证监会国际合作组织的归纳,国际期货监管协作的主要目标是:相互合作以保证不仅在国内而且在国际范围内的市场监管更优化,从而保持市场的公正和效率;相互努力建立监管标准和对国际期货交易实施有效监督;相互帮助,通过严格标准和有效的实施来确保市场的完整性。通过市场监管的国际合作,各国监管机构希望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以制约跨国界的欺诈、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行为。

(三)各国监管体系逐步趋同

尽管很多国家历史上形成了各不相同的监管体系,但是随着期货市场的发展,期货业在各国的共性逐步突出,使各国监管体系逐步趋同。期货监管体系的趋同性表现在:首先,大部分国家出于对客户和市场的保护,都采用了一些通用的市场规则;其次,大部分国家管理框架的相同点要多于不同点,比如都有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行之有效的监管机构、相对灵活的管理机制、运作规范的期货交易所等。

促使各国监管体系趋同的原因主要有三个:第一,出于防范风险的原因。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期货市场发生了重大的风险事件,这使有关国家对自身的监管机制进行了检讨,发现了自身监管方面的不足和缺陷,并开始借鉴别国的先进经验。如1996年住友事件之后,英国期货市场监管部门经过长时间的调查后得出结论:伦敦金属交易所的管理比较松散,在监管方面尚有不足之处,应提高其自律管理的标准,加强对市场的监管力度。目前,英国期货市场一方面加强了自律管理,另一方面强化了政府的监管,更多地借鉴了美国期货市场监管的经验,倾向于建立更加集中的监管机制。第二,出于增强本国期货市场竞争力的原因。为了避免因监管体制的差异影响市场进人、投资决策和金融创新,从而导致本国的期货交易量流向另外一个国家,各国期货监管机构都致力于使各自的监管制度不断吸取、融合国外有价值的监管经验。随着时间的推移,不同国家间监管制度中共性的内容将越来越多,从而使不同的监管体系日趋一致。第三,各国监管体系的趋同还得益于近年来国际间监管合作的加强。随着市场监管国际合作的加强,相互之间的沟通与借鉴日益增多,各国期货市场监管机制的差异已经越来越小。

1997年,在日本东京召开的全球商品衍生品市场监管机构会议上,通过了一份监管行为规范指导性原则。这个指导性原则体现了全世界关于如何监管商品衍生品市场的一致看法,同时,它也是作为市场监管者在如何提高监管效率方面所做出的承诺。这次会议还建立了一个促进国际间监管制度发展并逐步趋于一致的基本框架。东京会议的最后,与会监管机构发表了《东京公报》,签署了两份指导性文件:一份是“关于商品合约设计与审查的行业规范”,另一份是“关于市场监管与信息共享”的文件。这份公报首次为各国期货监管机构就衍生品市场监管形成公认的全球化标准提供了机会。1998年9月,证监会国际合作组织(IOSCO)技术委员会采纳了涵盖金融衍生品合约与实物商品期货合约的指导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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