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黄金租赁
商业银行可以以其从黄金生产企业买入的黄金为租赁物,向黄金首饰加工企业提供黄金租赁服务,以帮助黄金加工企业降低原材料库存上的资金占压,缓解企业流动资金压力,提高流动资金周转速度。
9.自营和代理黄金交易
商业银行可开展黄金自营业务,同时还可以代理非会员企业买卖黄金。
10.黄金市场信息服务
商业银行可借助于国际黄金市场信息平台,向黄金企业及时提供国际黄金市场动态。
以目前我国黄金市场状况看,市场开放后,商业银行最大的盈利点可能有三个:一是代理清算;二是个人黄金投资产品;三是黄金寄售业务,特别是个人黄金投资产品这项新业务的推出将为银行带来许多收益,其理由一是居民从银行买卖黄金,银行可以赚取差价,收取手续费;二是银行代保管黄金可以收取手续费;三是可以增加存款;四是银行可以将吸收的黄金用来租赁、拆借创造收益。黄金有可能成为中国家庭首选的金融储备项目。
4、对中央银行的机遇和挑战
国际市场和国内形势的变化正在消除维系了几十年的利益格局和传统黄金购销体制的基础,原有管理体制与市场化环境不兼容的矛盾日益突出。当前亟待加快黄金体系的改革和黄金市场的开放,尽早实现中央银行的职能转化和回归。
进行中央银行的职能转换需要从中国的现实条件出发。目前中国黄金行业的状况是:黄金资源分割严重,生产企业债务 、人员负担沉重,许多企业已陷入经营困境,整个行业结构很不合理;黄金市场主体发育和建立新的购销渠道还需要一个过程,无论是商品黄金市场还是金融黄金市场的运作机制都远未建立。在这种状况下,中央银行的职能转换不可能一步到位,必然需要一个过渡时期。
在这一过渡期内,中央银行职能主要是:
(1)管理国家黄金储备。包括确定和保持国家外汇储备中黄金的适度比例,保证黄金储备的安全可靠,妥善运作黄金储备资产,实现国家黄金储备的保值增值等等。
(2)适度经营黄金的收购和供应。在过渡期内,应随着其他市场主体的成长,相应地逐步削弱人民银行市场主宰的地位,以生产和流通环节的经纪人身份进行收购和销售,维持市场的流动性。可以通过逐步缩减收购网点,委托大矿山收购、提高收购标志等方式,逐步减少收购量和供应量。
(3)在国内外市场上从事以市场基本平衡而不是盈利为目标的黄金交易,通过吞吐黄金、调节市场主体持有黄金的头寸来保持国内供求关系的大体平衡和国内国际市场的基本协调。
(4)继续实施黄金的对外贸易管制。鉴于黄金与外汇的可兑换性极强,允许市场主体按照国际金价自由买卖黄金,就等同于允许其自由交易美元。因此在资本项目尚未实现自由兑换的条件下,仍然有必要实施黄金的对外贸易管制,防止利用黄金的进出口逃汇套汇,以保持人民币汇率的基本稳定。随着黄金市场逐步开放,人民银行对黄金进出口贸易的管制方式也需要调整。在现行体制下,人民银行主要是通过控制外贸公司的出口用金供给量来实现对黄金出口的控制。而一旦人民银行开始逐步减少黄金收购量和配售量、黄金市场开始建立新的购销渠道时,外贸企业就必然要转向市场寻求黄金来源,现行控制黄金供应量的管理方式将随之失去作用。因此,人民银行应尽早研究对策,将监管重点转到强化进出口市场主体资格审查、制定市场规则、规范市场准入和市场退出、违法违规惩处等方面上来。
(5)培育经纪商队伍,逐步开放黄金市场。应允许一些符合条件的大矿山、精炼厂、黄金饰品营销公司以及及商业银行和其他授权特别金融机构成为专事黄金收购和批发的经纪商,同时相应制定有关经纪商的制度,加强对黄金经纪商业务活动监管。同时人民银行还应逐步开放有关黄金的金融业务,积极发展黄金融资以支持中国黄金工业发展模式的转变和产业结构、生产力布局的调整。
4、对政府税收政策的要求
随着中国黄金生产流通体制的深入和市场开放,税收的调整成为有关各方愈来愈关心的问题。新形势下制定税收政策时应主要考虑如下一些因素:
1.改革的目标是形成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黄金生产和流通体制,税收政策的制定应与这一目标相协调;
2.考虑到白银市场开放中税制调整滞后所带来的诸多问题,黄金市场开放应将税收政策的调整放在优先位置;
3.在黄金市场开放初期,各类生产和流通企业有的处于调整和理顺关系时期,有的处在初创时期,承受能力较低,税收政策总体上宜以鼓励扶持为导向;
4.黄金市场中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的高度互动性,以及打击走私骗税的高成本,都要求国内的重要税率与国际市场特别是周边国家市场的相关税率不能相差过大,或者说应基本上与国际惯例接轨;
5.注意税收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些调整措施可以分步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