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所交易细则之交易编码
2014-01-18 18:47 来源:818期货学习网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第一条 交易所实行交易编码备案制度。交易编码是指会员和投资者进行期货交易的专用代码。
第二条 交易编码由会员号和投资者号两部分组成。交易编码由十二位数字构成,前四位为会员号,后八位为投资者号。如投资者交易编码为000100001535,则会员号为0001,投资者号为00001535。
第三条 一个投资者在交易所内只能有一个投资者号,但可以在不同的会员处开户。其交易编码只能是会员号不同,而投资者号必须相同。
第四条 会员必须按会员服务系统中关于投资者录入的提示输入投资者资料,不得跳栏或漏输。
第五条 会员通过电子文档方式将投资者开户、变更及销户资料向交易所备案。会员应保证备案投资者资料的真实、准确。
第六条 会员在会员服务系统中录入投资者开户资料后,投资者交易编码由系统自动生成,经交易所确认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 会员应建立投资者开户、变更及销户资料档案。个人投资者为《个人投资者开户登记表》(见附件一)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投资者为《法人投资者开户登记表》(见附件二)、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投资者销户资料包括:《投资者销户申请表》(见附件三)等。
会员对上述资料的保管期限不得少于5年。
第八条 非结算会员代为开户的,交易所将开户成功和交易编码的确认信息同时发给非结算会员和委托其结算的结算会员。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资者交易编码予以注销:
(一)投资者备案资料不真实的;
(二)投资者被认定为市场禁入者的;
(三)未按交易所要求提供投资者备案资料的;
(四)会员申请注销的;
(五)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投资者提供虚假的资料或会员协助投资者使用虚假资料开户的,交易所责令会员限期平仓,平仓后取消该投资者交易编码,同时按《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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