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所交易细则之套期保值管理
2014-01-18 18:48 来源:818期货学习网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第一条 投资者申请套期保值额度的,应向其开户的会员申报,会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向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
会员为自营账户申请套期保值额度,直接向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
第二条 申请套期保值额度的会员或投资者,必须填写《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申请
(审批)表》,并向交易所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个人投资者须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投资者须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近2年经过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二)申请人需要保值的现货资产持有状况的证明;
(三)申请人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四)申请人历史套期保值情况说明;
(五)会员担保申请人的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第三条 交易所对套期保值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其套期保值额度,并按此额度调整该投资者在该合约上的持仓限额。套期保值额度不超过其所提供的套期保值证明材料中所申报的数量。
第四条 交易所收到套期保值申请后5个交易日内进行审核,并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对符合套期保值条件的,书面通知其准予办理;
(二)对不符合套期保值条件的,书面通知其不予办理;
(三)对相关证明材料不足的,告知申请人补充证明材料。
第五条 套期保值额度分合约进行审批,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前(含)有效,有效期内可以重复使用。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套期保值额度进行调整。
第六条 申请人需要变更套期保值额度时,应及时向交易所书面提出变更申请。
第七条 交易所对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经营状况、资信情况及期货、现货市场交易行为进行调查和监督,会员及相关投资者应予协助和配合。
第八条 会员和投资者在进行套期保值交易时,有欺诈或违反交易所规定行为的,交易所有权取消其套期保值额度,将其已建立的持仓予以部分或全部强行平仓,并按《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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