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所结算细则之结算银行
2014-01-18 18:50 来源:818期货学习网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第一条 结算银行是与交易所签订协议,协助交易所办理期货交易结算业务的银行。
第二条 结算银行的权利:
(一) 开设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交易所专用结算担保金账户和会员专用结算账户;
(二) 吸收交易所和会员的存款;
(三) 了解会员在交易所的资信情况。
第三条 结算银行的义务:
(一) 根据交易所提供的票据(或指令)优先划转会员的资金;
(二) 向交易所及时通报会员在资金结算方面的不良行为和风险;
(三) 保守交易所和会员的商业秘密;
(四) 在交易所出现重大风险时,必须协助交易所化解风险;
(五) 向交易所提供会员专用结算账户的资金情况及权利凭证的质押情况;
(六) 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协助交易所核查会员资金的来源和去向;
(七) 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的要求,对会员专用结算账户中的资金实行必要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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