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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管理办法》(4)

2014-01-15 15:27   来源:818期货学习网




第二十七条 期货公司营业部终止的,应当先行妥善处理该营业部客户的保证金和其他资产,结清期货业务并终止经营活动。

  期货公司应当向营业部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 终止营业部申请书;

  (二) 拟终止营业部的决议文件;

  (三) 关于处理客户的保证金和其他资产、结清期货业务并终止经营活动的情况报告;

  (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 期货公司因遭遇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申请停业的,应当妥善处理客户的保证金和其他资产,清退或转移客户。

  期货公司恢复营业的,应当符合期货公司持续性经营规则。停业期限届满后,期货公司仍未能恢复营业或者仍不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注销其期货业务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期货公司停业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 停业申请书;

  (二) 停业决议文件;

  (三) 关于处理客户的保证金和其他资产、结清期货业务的情况报告;

  (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条 期货公司解散、破产的,应当先行妥善处理客户的保证金和其他资产,结清期货业务。

  期货公司被撤销所有期货业务许可的,应当妥善处理客户的保证金和其他资产,结清期货业务;公司继续存续的,应当依法办理名称、营业范围和公司章程等工商变更登记,存续公司不得继续以期货公司名义从事期货业务,其名称中不得有“期货”或者近似字样。

  第三十一条 期货公司设立、变更、解散、破产、被撤销期货业务许可或者其营业部设立、变更、终止的,期货公司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或者媒体上公告。

  第三十二条 期货公司及其营业部的许可证由中国证监会统一印制。许可证正本或者副本遗失或者灭失的,期货公司应当在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或者媒体上声明作废,并持登载声明向中国证监会重新申领。

  第三章 公司治理

  第三十三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明晰职责、强化制衡、加强风险管理的原则,建立并完善公司治理。

  第三十四条 期货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在业务、人员、资产、财务、场所等方面应当严格分开,独立经营,独立核算。

  期货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超越期货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任免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非法干预客户保证金存管、交易、结算、风险管理、财务会计和营业部管理等经营管理活动。

  期货公司不得向股东做出最低收益、分红的承诺;期货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期货经纪服务的,不得降低风险管理要求。

  第三十五条 期货公司股东会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股东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期货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六条 期货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3日内通知期货公司:

  (一)所持有的期货公司股权被冻结、查封或者被强制执行;

  (二)质押所持有的期货公司股权;

  (三)决定转让所持有的期货公司股权;

  (四)不能正常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承担股东义务,可能造成期货公司治理的重大缺陷;

  (五)涉嫌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

  (六)变更名称;

  (七)合并、分立或者进行重大资产、债务重组;

  (八)被撤销、接管、托管、关闭,或者解散、破产;

  (九)其他可能影响期货公司股权变更的情形。

  期货公司股东发生前款规定情形的,期货公司及其相关股东应当在5日内向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书面报告;期货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前款第(五)项至第(八)项所列情形的,期货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在5日内向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第三十七条 期货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全体股东,并向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公司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二)拟更换董事长、总经理;

  (三)财务状况恶化,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风险监管指标标准;

  (四)客户发生重大透支、穿仓;

  (五)发生突发事件,对期货公司和客户利益产生或者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六)其他可能影响期货公司持续经营的情形。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期货公司及其营业部作出的整改通知、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等,期货公司应当书面通知全体股东。

  第三十八条 期货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两次会议。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期货公司的董事会除应当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职权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并决定客户保证金安全存管制度,确保客户保证金存管符合有关客户资产保护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各项要求;

  (二) 审议并决定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十条 具有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结算业务资格的期货公司和独资期货公司等应当设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在期货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与期货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独立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对期货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维护客户、期货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期货公司的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监事会或监事,切实保障监事会和监事对公司经营情况的知情权。监事会或者监事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其职责。

  第四十二条 期货公司章程应当就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进行经营活动时,违反董事会决定的公司经营计划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制度或者其他董事会决议的行为,规定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与相应的责任追究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期货公司应当设首席风险官,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风险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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