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涨跌停板的设计思路

来源:未知

“涨停板”和“跌停板”的说法起源于国外交易所拍卖时,用木板敲击桌板来表示成交或停止买卖的做法。该方式用到证券市场中,形成了股票等证券品种的涨跌停板制度。

早期国外的证券市场设立涨跌停板制度是为了防止股票价格的暴涨暴跌,从而抑制过度投机现象。所谓涨跌停板制度,即对每只股票当天价格的涨跌幅度予以适当限制。具体说来就是规定交易价格在一个交易日中的最大波动幅度不超过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上下百分之几,到达这个标准立刻停止交易。

期货的涨跌停板制度,是指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成交价格不能高于或低于以该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为基准的某一涨跌幅度,超过该范围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不能成交。我国实行的涨跌停板制度,有“触板不停”的特征,即股票价格或期货合约价格达到涨跌停板后,并不限制交易。在涨跌停价位或是两者的价格区间范围内,到当日收市为止,交易依然是可以进行的。目前,在发达国家或地区成熟的股票市场(如美国和我国香港),是没有涨跌停限制的。只有当股票市场发生巨大波动的时候,个别股票的涨跌停板限制才启动。发达国家或地区的期货市场,一般都是有涨跌停限制的(见表4-1),只有少数国家的交易所,如伦敦金属交易所(LME)未设涨跌停限制。



根据表格,我们可以看出:

(1)上海期货交易所涨跌停板一般为5%、7%、9%,递增扩板。
(2)大连商品交易所涨跌停板一般为5%,不扩板。
(3)郑州商品交易所涨跌停板一般为4%、6%、6%,只扩一次板(4)中金所曾经设想采取熔断机制,盘中扩板一次,由6%扩为10%。但是到了2010年2月股指期货合约的正式稿中,将熔断机制取消了,直接设置为涨跌停板幅度为10%。这样的修改是基于回避熔断制度的复杂性。但是熔断取消之后,股指期货涨跌停之间就有20%的价格波动空间,对于期货公司和交易所的风险控制能力也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单从涨跌停板的幅度考虑,期货波动性合理的顺序应该为:中金所品种>上交所品种>大商所品种>郑商所品种。

由于涨跌停板是期货交易规则中颇具戏剧色彩的部分,我们将在本书的“限价法则”一篇中专门予以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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