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中的禁止行为
监管机构列举了11种期货交易中的禁止行为:
(1)通过合谋集中资金,统一指令,联手买卖,操纵市场价格。
(2)利用移仓、分仓、对敲等手段,规避交易所的持仓限制,超量持仓,控制或企图控制市场价格,影响市场秩序。
(3)利用对敲等手段,影响市场价格、转移资金或者牟取不当利益。例如:利用对敲手段影响交割结算价;盗用他人账户利用对敲手段转移资金;单位、个人客户在同一期货公司或不同期货公司利用对敲手段转移资金。
(4)不以成交为目的或明知申报的指令不能成交,仍恶意或连续输人交易指令企图影响期货价格,扰乱市场秩序或转移资金。
(5)为制造虚假的市场行情而进行连续买卖、自我买卖或蓄意串通,按事先约定的方式或价格进行交易或互为买卖,制造市场假象,影响或企图影响市场价格或持仓量。
(6)利用内幕信息或国家秘密进行期货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影响期货交易。
(7)以垄断、囤积标的物和不当集中持仓量的方式,控制交易所大量指定交割仓库标准仓单,企图或实际严重影响期货市场行情或交割。
(8)以操纵市场为目的,用直接或间接的方法操纵或扰乱交易秩序,妨碍或有损于公正交易,有损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9)以非善意的期转现行为,影响市场秩序。
(10)未按要求使用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影响系统正常运作。
(11)未遵守交易所风险警示制度的有关要求。
除了上述11种行为,其他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有关交易管理规定的行为也是期货交易中的禁止行为。
有一些正常交易的方法,有时也会呈现异常交易的特征。
如一些操盘手管理资金的时候,使用了批量下单软件,能使几个、几十个乃至几百个账户在同一时间发出类似的指令。这属不属于“通过合谋集中资金,统一指令,联手买卖”?
又如一个账户在报单之后又撤单,撤单之后再报单,报单之后又撤单,是不是会构成“不以成交为目的或明知申报的指令不能成交,仍恶意或连续输入交易指令企图影响期货价格,扰乱市场秩序或转移资金”?
我们说,期货是多空双方的成交,多空双方的博弈。但是在市场上,还有一些成交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多头和空头成交,而是属于单个投资主体自己和自己成交。这类成交因其成交目的的非对抗性,其结果与市场的一般交易行为有所差异,并可能对市场产生非常特别的影响。这些行为包括对敲、对锁、对赌、对倒,等等。我们就以这几种形式做一些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