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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结算细则之风险与责任

来源:未知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第一条 结算会员对其在交易所成交的合约负有承担风险的责任。



第二条 风险防范实行分级负责制。交易所防范结算会员的风险,结算会员防范投资者和非结算会员的风险,非结算会员防范投资者的风险。



第三条 结算会员不能履行合约责任时,交易所可对其采取下列保障措施:

(一) 暂停开仓交易;

(二) 强行平仓,直至用平仓后释放的保证金能够履约为止;

(三) 动用该结算会员的结算准备金。



第四条 采取前条措施后会员仍无法履约的,交易所将采取如下措施:

(一)动用该违约结算会员缴纳的结算担保金;

(二)动用其他结算会员缴纳的结算担保金;

(三)按规定程序动用交易所风险准备金。



交易所代为履约后,有权对违约会员进行追偿。



第五条 交易所实行风险准备金制度。风险准备金是指由交易所设立,用于为维护期货市场正常运转提供财务担保和弥补因交易所不可预见风险带来的亏损的资金。



第六条 风险准备金的来源:

(一) 交易所按交易手续费收入20%的比例,从管理费用中提取;

(二) 符合国家财政政策规定的其他收入。

当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交易所注册资本10倍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不再提取。



第七条 风险准备金必须单独核算,专户存储,除用于弥补风险损失外,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风险准备金的使用必须经交易所董事会批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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