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知识百问百答(9)
九、司法救助部分
98、我国期货交易中有哪些常见的侵犯投资者权益的行为?
我国由于期货市场建立时间较短,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较差,部分期货公司以单纯盈利为目的,有意无意的会对投资者造成一定的损害,目前主要的侵权行为如下:
(1)提供虚假信息误导下单。市场披露的有关政策、行情等的信息对期货投资者的投资决策起着很大的作用,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下单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的经济损失由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承担;
(2)对冲行为。对冲是指期货公司收到投资者的指令后,将其指令与其他投资者的指令或与自己的“指令”私下对冲,或者虽然将投资者的指令传递到了期货交易所,却未将指令向所有其他市场参与者以公开竞价的方式提出要约,而是与其中某一市场参与者私下通谋成交。包括交叉交易、对赌和配合交易三种表现形式。期货公司私下对冲的行为应做无效,期货公司应当赔偿由此给投资者造成的经济损失;期货公司与投资者均有过错的,应当根据过错大小,分别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擅自动用投资者保证金。期货公司挪用客户保证金一方面是因为其行为侵犯了投资者的财产权构成侵权的民事责任;另一方面是由于期货公司基于其投资者之间的行纪法律关系,负有对投资者保证金的妥善保管义务,私自动用投资者保证金,期货公司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擅自动用保证金构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民事责任;
(4)期货公司擅自以投资者名义进行交易。具体包括投资者没有下单指令时期货公司擅自以投资者名义交易、期货公司执行非受托人的交易指令、执行没有交易品种、数量、买卖方向的瑕疵指令、错误地执行投资者交易指令等几种情况。这里同样存在违约与侵权竞合的问题。期货公司对擅自以投资者名义进行交易造成的损失应当而且必须承担起相应的赔偿责任。
99、投资者通过何种途径才能解决纠纷?
在期货交易中,当事人之间发生各种各样的纠纷是难以避免的。当发生纠纷时,应当积极通过各种可能的方式和途径解决纠纷。对投资者而言,解决纠纷的过程,也就是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过程。
纠纷双方进行直接协商是最简便、最直接的维权方式。协商必须以双方平等自愿为前提。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当事人可处分自己的权利。协商后达成的协议具有合同的效力,对双方有约束力,但没有直接的强制执行效力,需要由当事人自愿履行,如有违反,应承担违约的民事法律责任。
由纠纷双方之外的第三者居中进行调解是另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进行调解的前提是纠纷双方必须自愿接受调解,在调解过程中,任何一方也可以随时退出调解。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与双方直接协商达成的协议效力相同,同样没有直接的强制执行效力,需要由当事人自愿履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期货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四)受理客户与期货业务有关的投诉,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因此,依据该条规定,若投资者合法权利受到侵害后,可向中国期货业协会申请对其与期货经纪公司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
两种纠纷解决方式程序简便灵活、成本低廉, 是其最明显的优势,且能够维护双方合作关系,也有利于保护商业秘密。由于协议的内容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在良好的信用机制下,往往能够得到自愿履行。
100、投资者如何利用制度来保障自身投资期货时的合法权益?
投资者要合理的利用制度来保障自身投资期货时的合法权益,从平常做起:
(1)利用投资者教育资源增强对于市场的认识。对于投资者而言,提高对于期货市场的认识,加强自身的风险意识,同时了解相关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必修课。我国期货监管机构、各期货交易所以及各期货经纪公司的网站上都设有投资者教育专栏,投资者能够通过网络对期货市场知识、法律法规以及具体交易产品的特性进行学习和了解。例如,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在其官方网站或相关宣传材料上就提供了基础知识培训、资源下载、术语词典等方面的内容;
(2)挑选合格的期货经纪公司。挑选一家诚信、可靠的期货公司对于投资者的切身利益非常重要,因为良好的期货公司作为经纪中介可以保证投资者自己的资金按照自己的意愿在合理的风险下运作,确保资金安全;
(3)及时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相对于证券等其它金融行业,期货市场较为复杂和特殊,监管层面难免会有疏漏,而现在伴随着经济发展,期货市场的逐步壮大,期货品种陆续增多,市场活跃度提高更是加大了监管的难度。尽管几乎所有期货从业人员和机构都需要遵守一系列的自律规范,而自律规范是没有强制性的,这就要求期货投资者在清楚地认识期货市场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监管难以覆盖全面的盲点或者疏漏之处,对自身合法权利进行主动性的保护,举报违法违规行为;
(4)最好采取集团诉讼方式。新的司法解释可能具体将采取共同诉讼的方式,也就是说,法院的民事赔偿判决将只对在规定期限内到法院进行了登记的投资者生效。相比之下,美国的集团诉讼则显得更高效快捷,保护充分,因为它的原告更具开放性,即只要投资者不明示放弃诉讼权利,诉讼代表人及律师即应把其纳入原告的范围。由于证券市场投资者众多,信息也未必通畅,如果要求所有原告都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到法院进行登记,就可能在某种程度上对小额投资者维权形成障碍。当然这需要相关法院单位给予政策法规面上的配合与支持,放宽这一讼诉限制,允许受到侵害的期货投资集体采用诉讼方式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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