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指期货操作指南——实战篇(10)
当日结算制度
逐日盯市与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股指期货结算实行逐日盯市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按当日结算价对结算会员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税金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结算准备金。
结算会员在交易所结算完成后,按照相同办法对客户及交易会员进行结算,交易会员对客户进行结算。当发生账面亏损较大且保证金不足以抵偿时,期货经纪立即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投资者应于规定时限以前交纳应追加的保证金,以保证不负债,否则,交易所或期货公司有权进行强行平仓。
盘中试结算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每天进行定时和不定时的盘中试结算,并可在交易过程中根据每一次盘中试结算的结果向风险较大的结算会员发出追加保证金的通知,并可通过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从结算会员专用资金账户中扣划。若未能全额扣划成功,结算会员必须按交易所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补足保证金。结算会员未能按时补足的交易所有权对其采取暂停开新仓、强行平仓等风险控制措施。
结算通知义务与强行平仓
期货公司在每日结算后,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将投资者的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等文件发送给客户,签订了《期货投资者查询服务系统使用合同》的投资者通过登录监控中心的查询服务系统进行查询。如果投资者对交易结算结果有异议,应当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期货公司提出,不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的,视为对交易结算结果的确认。
根据新颁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期货公司根据期货交易所的结算结果对客户进行结算,并应当将结算结果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方式及时通知客户。客户应当及时查询并妥善处理自己的交易持仓”。“客户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客户未在期货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期货公司应当将该客户的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的有关费用和发生的损失由该客户承担”。
《条例》的这一规定在通知义务与强行平仓中强调了客户自己的判断和后续动作。当期货公司将结算结果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方式及时通知客户后,客户应当关心自己的交易持仓,关心义务体现在两个方面:“及时查询和妥善处理”。通过及时查询,客户应当知道保证金足或不足,不足时要妥善处理,即追加保证金或自行平仓,两者取一。否则期货公司将进行强行平仓。
逐日盯市与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股指期货结算实行逐日盯市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按当日结算价对结算会员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税金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结算准备金。
结算会员在交易所结算完成后,按照相同办法对客户及交易会员进行结算,交易会员对客户进行结算。当发生账面亏损较大且保证金不足以抵偿时,期货经纪立即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投资者应于规定时限以前交纳应追加的保证金,以保证不负债,否则,交易所或期货公司有权进行强行平仓。
盘中试结算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每天进行定时和不定时的盘中试结算,并可在交易过程中根据每一次盘中试结算的结果向风险较大的结算会员发出追加保证金的通知,并可通过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从结算会员专用资金账户中扣划。若未能全额扣划成功,结算会员必须按交易所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补足保证金。结算会员未能按时补足的交易所有权对其采取暂停开新仓、强行平仓等风险控制措施。
结算通知义务与强行平仓
期货公司在每日结算后,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将投资者的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等文件发送给客户,签订了《期货投资者查询服务系统使用合同》的投资者通过登录监控中心的查询服务系统进行查询。如果投资者对交易结算结果有异议,应当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期货公司提出,不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的,视为对交易结算结果的确认。
根据新颁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期货公司根据期货交易所的结算结果对客户进行结算,并应当将结算结果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方式及时通知客户。客户应当及时查询并妥善处理自己的交易持仓”。“客户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客户未在期货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期货公司应当将该客户的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的有关费用和发生的损失由该客户承担”。
《条例》的这一规定在通知义务与强行平仓中强调了客户自己的判断和后续动作。当期货公司将结算结果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方式及时通知客户后,客户应当关心自己的交易持仓,关心义务体现在两个方面:“及时查询和妥善处理”。通过及时查询,客户应当知道保证金足或不足,不足时要妥善处理,即追加保证金或自行平仓,两者取一。否则期货公司将进行强行平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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