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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结算细则之结算银行

来源:未知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第一条 结算银行是与交易所签订协议,协助交易所办理期货交易结算业务的银行。

第二条 结算银行的权利:

(一) 开设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交易所专用结算担保金账户和会员专用结算账户;

(二) 吸收交易所和会员的存款;

(三) 了解会员在交易所的资信情况。

第三条 结算银行的义务:

(一) 根据交易所提供的票据(或指令)优先划转会员的资金;

(二) 向交易所及时通报会员在资金结算方面的不良行为和风险;

(三) 保守交易所和会员的商业秘密;

(四) 在交易所出现重大风险时,必须协助交易所化解风险;

(五) 向交易所提供会员专用结算账户的资金情况及权利凭证的质押情况;

(六) 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协助交易所核查会员资金的来源和去向;

(七) 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的要求,对会员专用结算账户中的资金实行必要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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