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所结算细则之结算机构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第一条 交易所内设结算部门,负责交易所期货交易的统一结算、保证金管理、结算担保金管理、风险准备金管理及结算风险的防范。
第二条 交易所结算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控制结算风险;
(二)登录编制会员的结算账表;
(三)办理资金往来汇划业务;
(四)统计、登记和报告交易结算情况;
(五)处理会员交易中的账款纠纷;
(六)办理交割结算业务;
(七)按规定管理结算担保金与风险准备金。
(八)监督结算银行与本所的期货结算业务。
第三条 交易所会员必须设立结算部门。
第四条 所有在交易所交易系统中成交的合约必须通过交易所结算部门进行结算。
交易所实行分级结算制度。交易所结算部门负责交易所与结算会员之间的结算工作;结算会员的结算部门负责结算会员与交易所、非结算会员、投资者之间的结算工作;非结算会员的结算部门负责非结算会员和结算会员、投资者之间的结算工作。
第五条 交易所有权检查结算会员的结算资料、财务报表及相关的凭证和账册。
第六条 会员结算部门应妥善保管结算资料、财务报表及相关凭证、账册,以备查询和核实。
第七条 结算交割员是经会员单位授权,代表会员办理结算和交割业务的人员。每一会员须指派两名以上(含两名)的结算交割员。
结算交割员应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有关规定,经交易所培训合格,取得《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交割员培训合格证书》,并经所属会员授权后取得《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交割员证》(简称《结算交割员证》)。
第八条 结算交割员的职责:
(一)办理会员出入金业务;
(二)获取交易所提供的结算数据,并及时进行核对;
(三)办理权利凭证的交存、提取、质押手续;
(四)办理其他结算、交割业务。
第九条 结算交割员在交易所办理结算与交割业务时,必须出示《结算交割员证》,否则交易所不予办理。
第十条 《结算交割员证》仅限本人使用,不得伪造、涂改、借用。会员在其结算交割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到交易所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结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交易所和结算会员的商业秘密。
第一条 交易所内设结算部门,负责交易所期货交易的统一结算、保证金管理、结算担保金管理、风险准备金管理及结算风险的防范。
第二条 交易所结算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控制结算风险;
(二)登录编制会员的结算账表;
(三)办理资金往来汇划业务;
(四)统计、登记和报告交易结算情况;
(五)处理会员交易中的账款纠纷;
(六)办理交割结算业务;
(七)按规定管理结算担保金与风险准备金。
(八)监督结算银行与本所的期货结算业务。
第三条 交易所会员必须设立结算部门。
第四条 所有在交易所交易系统中成交的合约必须通过交易所结算部门进行结算。
交易所实行分级结算制度。交易所结算部门负责交易所与结算会员之间的结算工作;结算会员的结算部门负责结算会员与交易所、非结算会员、投资者之间的结算工作;非结算会员的结算部门负责非结算会员和结算会员、投资者之间的结算工作。
第五条 交易所有权检查结算会员的结算资料、财务报表及相关的凭证和账册。
第六条 会员结算部门应妥善保管结算资料、财务报表及相关凭证、账册,以备查询和核实。
第七条 结算交割员是经会员单位授权,代表会员办理结算和交割业务的人员。每一会员须指派两名以上(含两名)的结算交割员。
结算交割员应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有关规定,经交易所培训合格,取得《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交割员培训合格证书》,并经所属会员授权后取得《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交割员证》(简称《结算交割员证》)。
第八条 结算交割员的职责:
(一)办理会员出入金业务;
(二)获取交易所提供的结算数据,并及时进行核对;
(三)办理权利凭证的交存、提取、质押手续;
(四)办理其他结算、交割业务。
第九条 结算交割员在交易所办理结算与交割业务时,必须出示《结算交割员证》,否则交易所不予办理。
第十条 《结算交割员证》仅限本人使用,不得伪造、涂改、借用。会员在其结算交割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到交易所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结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交易所和结算会员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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