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制度之大户报告制度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第一条 交易所实行大户报告制度。投资者的持仓量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持仓报告标准的,投资者应通过受托会员向交易所报告。交易所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制定并调整持仓报告标准。
第二条 投资者的持仓达到交易所报告标准的,应于下一交易日收市前向交易所报告。交易
所有权要求投资者补充报告。
第三条 达到交易所报告标准的投资者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投资者大户报告表》,内容包括会员名称、会员号、投资者名称和交易编码、合约代码、持仓量、交易保证金、可动用资金; (二)资金来源说明;(三)法人投资者的实际控制人资料; (四)开户材料及当日结算单据; (五)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条 会员应对达到交易所报告标准的投资者所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会员应保证投资者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
第五条 交易所有权对投资者提供的材料进行核查。
第六条 投资者在不同会员有持仓,且合计达到报告标准的,应向交易所报告。投资者未
报告的,由交易所指定其受托会员之一按第二十一条报送该投资者的有关材料。
第一条 交易所实行大户报告制度。投资者的持仓量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持仓报告标准的,投资者应通过受托会员向交易所报告。交易所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制定并调整持仓报告标准。
第二条 投资者的持仓达到交易所报告标准的,应于下一交易日收市前向交易所报告。交易
所有权要求投资者补充报告。
第三条 达到交易所报告标准的投资者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投资者大户报告表》,内容包括会员名称、会员号、投资者名称和交易编码、合约代码、持仓量、交易保证金、可动用资金; (二)资金来源说明;(三)法人投资者的实际控制人资料; (四)开户材料及当日结算单据; (五)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条 会员应对达到交易所报告标准的投资者所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会员应保证投资者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
第五条 交易所有权对投资者提供的材料进行核查。
第六条 投资者在不同会员有持仓,且合计达到报告标准的,应向交易所报告。投资者未
报告的,由交易所指定其受托会员之一按第二十一条报送该投资者的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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