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制度之价格限制制度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第一条 交易所实行价格限制制度。
价格限制制度分为熔断制度与涨跌停板制度。每日熔断与涨跌停板幅度由交易所设定,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期货合约的熔断与涨跌停板幅度。
第二条 股指期货合约的熔断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正负6%,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正负10%,最后交易日不设价格限制。
第三条 每日开盘后,股指期货合约申报价触及熔断价格且持续一分钟,该合约启动熔断机制。
(一)启动熔断机制后的连续十分钟内,该合约买卖申报在熔断价格区间内继续撮合
成交。十分钟后,熔断机制终止,涨跌停板价格生效。
(二)熔断机制启动后不足十分钟,市场暂停交易的,熔断机制终止,重启交易后,涨跌停板价格生效。
(三)收市前三十分钟内,不启动熔断机制。熔断机制已经启动的,继续执行至熔断期结束。
(四)每日只启动一次熔断机制。
第四条 期货合约以熔断价格或涨跌停板价格申报的,成交撮合实行平仓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
第五条 单边市是指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即收盘前五分钟内出现只有停板价位
买入(卖出)申报、没有停板价位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位的情况。
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该交易日称为D1交易日,以下几个交易日分别称为D2、D3交易日)出现单边市,则D1交易日结算时该合约交易保证金按下述方法调整:交易保证金为10%,收取标准已高于10%的按原标准收取。
第六条 该期货合约D2交易日未出现同方向单边市,D3交易日交易保证金标准恢复到正常水平。
D2交易日出现反方向单边市,则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视为D1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证金标准参照前条规定执行。
D2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且D2交易日为最后交易日,则该合约直接进行交割结算。D2交易日不是最后交易日,则交易所将根据市场情况采取以下风险控制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暂停交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提高交易保证金,暂停开新仓,限制出金,限期平仓,强行平仓,强制减仓或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第一条 交易所实行价格限制制度。
价格限制制度分为熔断制度与涨跌停板制度。每日熔断与涨跌停板幅度由交易所设定,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期货合约的熔断与涨跌停板幅度。
第二条 股指期货合约的熔断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正负6%,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正负10%,最后交易日不设价格限制。
第三条 每日开盘后,股指期货合约申报价触及熔断价格且持续一分钟,该合约启动熔断机制。
(一)启动熔断机制后的连续十分钟内,该合约买卖申报在熔断价格区间内继续撮合
成交。十分钟后,熔断机制终止,涨跌停板价格生效。
(二)熔断机制启动后不足十分钟,市场暂停交易的,熔断机制终止,重启交易后,涨跌停板价格生效。
(三)收市前三十分钟内,不启动熔断机制。熔断机制已经启动的,继续执行至熔断期结束。
(四)每日只启动一次熔断机制。
第四条 期货合约以熔断价格或涨跌停板价格申报的,成交撮合实行平仓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
第五条 单边市是指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即收盘前五分钟内出现只有停板价位
买入(卖出)申报、没有停板价位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位的情况。
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该交易日称为D1交易日,以下几个交易日分别称为D2、D3交易日)出现单边市,则D1交易日结算时该合约交易保证金按下述方法调整:交易保证金为10%,收取标准已高于10%的按原标准收取。
第六条 该期货合约D2交易日未出现同方向单边市,D3交易日交易保证金标准恢复到正常水平。
D2交易日出现反方向单边市,则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视为D1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证金标准参照前条规定执行。
D2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且D2交易日为最后交易日,则该合约直接进行交割结算。D2交易日不是最后交易日,则交易所将根据市场情况采取以下风险控制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暂停交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提高交易保证金,暂停开新仓,限制出金,限期平仓,强行平仓,强制减仓或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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