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行平仓(二)
前面已经介绍过由保证金不足而引起强行平仓的情形,其实强行平仓还主要发生在备兑开仓标的证券不足、持仓数量超限和出现违法违规等其他交易所规定情况这三种情形。一般来说,最后一种情况不太会经常发生,投资者也无需担心。所以下面主要针对前两种进行具体介绍。
1、备兑开仓的标的证券不足
由于备兑开仓已经有标的证券作为抵押,所以不需要缴纳现金保证金,也不会出现保证金不足的情形,但是在除权除息或配股等情况下,备兑开仓标的证券不足的情况是很有可能发生的。当按照上交所个股期权合约规定当标的除权除息或配股造成合约调整等情况发生时,原有合约对应的标的证券的数量可能改变。如果出现原来锁定的标的证券小于现在合约要求的数量,且在次一交易日九点前没有补足并锁定足额标的的话,期权经营机构就会要求投资者自行平仓或者由期权经营机构对投资者进行强行平仓。
2、持仓数量超过限仓
个股期权交易实行限仓制度,即对交易参与人(如证券公司等)和投资者的持仓数量进行限制,规定投资者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标的所有合约持仓(含备兑开仓)的最大数量。
所以当持仓数量超过限仓规定时,也会面临强行平仓的问题。对某标的所有合约单边持仓超限的,待强行平仓合约范围为该标的该单边所有合约;对持有所有标的合约持仓超限的,待强行平仓合约范围为所有合约。针对同一合约义务仓平仓,先选择非备兑持仓进行平仓,不足再平该合约备兑持仓。
所以,为了避免强行平仓,投资者应该时刻关注自己账户中的保证金和锁定证券情况,并且关注相关标的证券的除权、除息、配股和分红等情况,提前做好补足保证金的准备。
如果投资者收到强行平仓通知书,应该第一时间联系期权经营机构,及时补足保证金或标的证券。一旦收到情形平仓通知书,投资者应当自行平仓,这是因为如果是期权经营机构强行平仓,会优先平市场上持仓量大的,近月流动性好的合约,并且强行平仓的价格通过市场交易形成。所以期权经营机构并不能保证以最优价强行平仓。因此,投资者在收到通知时,及时补足保证金或标的证券。如实在需要平仓,投资者应当在次日上午11点30之前自行平仓。
小例子
小王是一个上班族,无暇专注投资股票,所以选择备兑开仓这样风险相对比较小的策略进行投资。他以自己手中1000股中国平安的股票备兑开仓了中国平安的认购期权(中国平安购5月4000),假设中国平安最近利用配股筹资,配股方案为10配5,配股价为20元,前收盘价为40元。由于中国平安的配股筹资,相应的认购期权的合约单位也发生了变化。
根据上交所个股期权合约调整公式计算,新合约单位=[原合约单位×(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除权(息)前一日标的证券收盘价]/[(前一日标的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那么中国平安的认购期权合约单位=(1000*(1+0.5)*40/(40+20*0.5))=1200股/合约。这样就导致小王之前备兑开仓锁定的1000股中国平安股票不足以承担备兑开仓的抵押,还相差200股。那么小王此时就需要在二级市场上购买200股中国平安的股票并锁定才能避免强行平仓的风险。
注:本案例未考虑交易成本及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