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权类型篇之“认购期权知多少(一)”
认购期权就像买房(期房)合同。相信很多人都有过买房经历。其实,买房(期房)合同就很像认购期权合约。在此,我们不妨举个例子。假定小李夫妇看中了一套在建的房子,开发商让小李签订一份购房(期房)合同,合同上约定明年6月30日房子建好交付,房价100万元。为了保证这份合同的效力,开发商让小李夫妇支付10万元作为定金。
买房(期房)合同与认购期权合约类比来看,小李夫妇的这个买房(期房)合同就相当于一份欧式认购期权。小李夫妇(买房者)相当于认购期权的权利方(买方),开发商(卖房者)相当于认购期权的义务方(卖方)。合同约定的100万购房价就是行权价格,明年6月30日交房就相当于认购期权合约的到期日,类似于欧式期权,在这之前买方不能行权。类似地,10万元定金相当于权利金,如果小李夫妇不想买了,那么这笔权利金是不会退回的。
认购期权的买方享有权利—上涨下跌两不忧。我们不妨再来回顾一下小李夫妇买房的例子。
小李夫妇支付了10万元的定金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合同上约定明年6月30日房子建好交付,房价100万。即小李夫妇以10万元的权利金获取了明年6月30日以100万价格买入房子的权利。在这一合约中,小李交付了定金,即使房价上涨,开发商也要以协议价将房子卖给小李夫妇。如果房价下跌,小李夫妇可以不买,最多损失定金。可见,小李夫妇具有买与不买的权利,不用承担义务。
买入认购期权也是类似。假设投资者王先生看好未来1个月某ETF的走势,认为价格会上涨,想以目前1.5元的价格买入。但是他又担心:买了—价格下跌,造成亏损;不买—价格上涨,错过机会。这时,他可以花0.3元权利金买入1个月后行权价格为1.5元的该ETF认购期权。假设1个月后价格涨到高于1.5元,王先生可以行权买入ETF,获取收益。即使不幸价格跌破1.5元的话,王先生可以不行权,损失0.3元权利金。
可以看出,王先生花了0.3元权利金,享有了买与不买的权利。无论未来ETF价格上涨还是下跌,王先生都不用担心了。
认购期权卖方应承担义务—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前面提到,认购期权的买方具有根据合约内容,在规定期限(如到期日),向期权卖方以约定价格(行权价)买入指定数量标的证券(如股票或ETF)的权利。对于卖方,则在获取权利金的同时,在被买方要求行权时,有按行权价卖出指定数量标的证券的义务。
上个例子当中,假设1个月后,该ETF价格低于1.5元。该情况下,王先生一般不会要求行权,因此王先生的对手方不需要承担义务。但是,如果1个月后该ETF价格高于1.5元,王先生就会要求行权。而这时,王先生的对手方,也即该笔认购期权的卖方,就必须准备好ETF现货,以1.5元的价格卖给王先生。如果此时ETF的市场价格是2元,则期权卖方就不得不从市场以2元买入,再以1.5元卖给王先生。如果此时ETF市价是2.5元,卖方就要从市场以2.5元买入,再以1.5元卖给王先生。总之,尽管卖方会出现亏损,但这也是他收取权利金后必须承担的义务。
- 上一篇:期权基础篇之“认识期权的价值”
- 下一篇:期权类型篇之“认购期权知多少(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