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所结算细则之移仓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第一条 会员出现以下情况的,经交易所批准,可办理移仓:
(一) 结算协议期满后,结算会员与非结算会员不再续约的;
(二) 结算协议履行期间,结算会员与非结算会员同意提前终止结算协议的;
(三) 会员因故不能从事金融期货经纪业务或发生合并、分立、破产、退出的;
(四) 符合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
(五)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属前条第(一)类的,申请变更的一方需要于终止前一个月将《非结算会员更换结算会员申请书》递交给对方及交易所;属前条第(二)类的,除提交《非结算会员更换结算会员申请书》外,还应提交双方的终止协议;属前条第(三)类的,需由会员提交移仓申请书。
交易所对前款移仓申请材料进行审批。交易所批准后,与会员约定移仓期限。
第三条 经交易所批准,申请移仓的会员可以指定移仓接收方。会员未指定接收方的,由交易所指定移仓接收方。
第四条 对于非结算会员更换结算会员的移仓,在交易所规定的移仓期限之内,原结算会员应向交易所提交《非结算会员持仓及保证金移转申请书》,并附需要移出的投资者持仓详细清单,新结算会员向交易所提交与非结算会员签订的结算协议。
第五条 移仓内容仅包括投资者的持仓及相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包括当日的盈亏、交易手续费、税金、结算准备金等其他款项。
第六条 交易所在约定日期内完成移仓,并提供移仓前和移仓后的持仓清单由会员确认。
第七条 交易所按实际移仓数量向提出移仓申请的会员收取移仓手续费。移仓申请方为结算会员的,移仓手续费从结算准备金中扣划;移仓申请方为非结算会员的,移仓手续费由原结算会员代缴。
第一条 会员出现以下情况的,经交易所批准,可办理移仓:
(一) 结算协议期满后,结算会员与非结算会员不再续约的;
(二) 结算协议履行期间,结算会员与非结算会员同意提前终止结算协议的;
(三) 会员因故不能从事金融期货经纪业务或发生合并、分立、破产、退出的;
(四) 符合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
(五)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属前条第(一)类的,申请变更的一方需要于终止前一个月将《非结算会员更换结算会员申请书》递交给对方及交易所;属前条第(二)类的,除提交《非结算会员更换结算会员申请书》外,还应提交双方的终止协议;属前条第(三)类的,需由会员提交移仓申请书。
交易所对前款移仓申请材料进行审批。交易所批准后,与会员约定移仓期限。
第三条 经交易所批准,申请移仓的会员可以指定移仓接收方。会员未指定接收方的,由交易所指定移仓接收方。
第四条 对于非结算会员更换结算会员的移仓,在交易所规定的移仓期限之内,原结算会员应向交易所提交《非结算会员持仓及保证金移转申请书》,并附需要移出的投资者持仓详细清单,新结算会员向交易所提交与非结算会员签订的结算协议。
第五条 移仓内容仅包括投资者的持仓及相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包括当日的盈亏、交易手续费、税金、结算准备金等其他款项。
第六条 交易所在约定日期内完成移仓,并提供移仓前和移仓后的持仓清单由会员确认。
第七条 交易所按实际移仓数量向提出移仓申请的会员收取移仓手续费。移仓申请方为结算会员的,移仓手续费从结算准备金中扣划;移仓申请方为非结算会员的,移仓手续费由原结算会员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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